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确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
在全省逐步推进免费学前教育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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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图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以下为方案节选内容
PART.1
落实国家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1. 免除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从 2025 年秋季学期起,各地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 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 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幼儿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完成时限:202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2. 统一核定市县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我省现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门评估认定的幼儿园分类,确定省定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目前暂定为:一类幼儿园不超过 780 元/月/人;二类幼儿园不超过 520 元/月/人;三类幼儿园不超过 350 元/月/人;未定类幼儿园不超过 200 元/月/人。寄宿制幼儿园可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以后年度,将根据我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变动情况,同步动态调整以上省定标准。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完成时限:202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3. 对免保育教育费的幼儿园给予生均补助。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根据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上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力状况等情况,在省定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内,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评估认定的幼儿园类别,分类细化本地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对公办幼儿园和同类型民办幼儿园给予补助。
(责任部门:各市县,完成时限:202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4. 、省、市县共同分担补助资金。
财政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我省的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与我省 6:4 分担比例,核定下达补助资金。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对市县生均财政补助标准(2025 年省对市县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依据各地 2024 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确定),按照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逐地核定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额度,剔除国家核定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后,其余地方负担部分资金,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 7:3 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 6:4 比例分担。各市县根据自行确定的本地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核定需安排的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高出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地现行的免保育教育费范围超出本意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完成时限:202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5. 依据实施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省对市县补助标准。以后年度,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评估市县上一年免保育教育费实施、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支出绩效管理等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及国家调整要求,动态调整省对市县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2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6. 对未划转属地管理的幼儿园继续按现行经费渠道保障。军区、农垦、油田等未划转属地管理的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根据财政核定我省的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实际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按照负担 60%比例,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拨付相关幼儿园举办单位。幼儿园举办单位核定的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高出财政补助部分,由举办单位自行承担,按现行经费渠道保障。(责任部门:军区、农垦、油田等幼儿园举办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25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PART.2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
1. 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全部纳入我省免保育教育费范围。
自 2025 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在免除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基础上,同步免除学前二年、学前三年(含托幼儿童)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随着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调整,我省将调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完成时限:202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2. 省与市县共同分担补助资金。
各地对学前二年、学前三年(含托幼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等在园儿童免保育教育费标准、财政补助方式、资金分担办法等,按照本地免保育教育费执行。相关免保育教育费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由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 比例分担、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 比例分担。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完成时限:202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3. 审核认定资助儿童信息。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市县幼儿园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认真开展信息核实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儿童人数的精准性和真实性。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各市县,完成时限:202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4. 拓宽捐资助学渠道。
各地应完善鼓励捐资助学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采取现金捐赠、物资捐赠、服务捐赠等多种方式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同时,引导和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采取补助伙食费、发放生活用品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责任部门:各市县,完成时限:202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推进)
公告原文:
哈尔滨目前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
来源:哈尔滨市
五一七教育网
2025-09-11